制发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被解读文件字号 | 小字头〔2024〕61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索引号 | 19059520241111151035 |
制发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被解读文件字号 | 小字头〔2024〕61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索引号 | 19059520241111151035 |
一、文件出台背景
崂山区山林面积广阔、交错密布,林木以黑松、刺槐为主,易着火、易蔓延,森林火灾防范和扑救的难度大。加之今冬明春气候条件较往年不利,林区人员活动逐年频繁,野外火源管控难度持续加大。为满足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崂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二、文件出台目的
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
三、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有关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标准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崂山区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重要举措解读
本通告共七项内容:第1、2项明确了森林防火禁火规定的执行时效和区域范围;第3项详细阐述了单位和个人进入禁火区域后的各类严禁行为;第4项强调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有监护人监管才能进入禁火区域;第5项明确了林内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履行的防火责任和义务;第6项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和相关法律依据;第7项呼吁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应积极为森防工作贡献力量,形成全民防火的良好氛围。
六、关键词解释
关键词:森林火灾、高火险期。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高火险期: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有关规定。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高火险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崂山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森林高火险区。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李新萌
政策咨询电话:0532-888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