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SL067
高欣昳因保管不善,将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6093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欣昳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