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SL185
李晓航因保管不善,将青房地权市字第201263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晓航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