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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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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名景区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保护区资源,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的要求,依据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风景区管理方面的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和细化,制定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2.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本通知适用于崂山区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制定《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有哪些?

  依据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4.《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照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所涉及的风景区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共梳理出29个处罚事项,包括: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未经批准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的,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的,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的;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的,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在风景区内围追 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的,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的,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的,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的,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的处罚。在划分裁量阶次时,依据面积、人数、处数、次数、危害程度等一项或者两项标准进行划分,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划分了五个裁量阶次,共划分了145个裁量阶次。
  5.《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