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二、制订预案的重要意义
为健全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进一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保持本级预案与上级预案的衔接性,同时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三、实施本预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宣传普及环境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加强对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四、本预案针对突发情况有哪些应对方式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五、对群众有哪些安全防护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撤离的路线上可设立指示牌,指明方向。人员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指定一处作为疏散后人员的集中点,并确定清点人数。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依据事故地点的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危险目标的性质和危险程度,以及当时的风向等情况由现场指挥部确定疏散、撤离路线。
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挥部各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职责。明确了每个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和组成单位,界定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内容,有利于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
二是明确了预警发布条件。根据崂山区现有监测预警能力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特征,提出了预警发布方式,分别明确了预警的条件、预警发布程序和需要采取的预警措施,增强了预警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了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在预案四级响应的指导要求下,根据崂山区应急处置实际,提出了各级响应具体化的响应条件。
七、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解读人:马根之,中国海洋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