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崂山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崂山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崂山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崂山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全面防控、保持稳定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级别: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事故风险描述
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崂山区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90%为小微企业;涉及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六大行业。小微企业人员较少但人员流动频繁,懂安全懂管理的人少,普遍存在员工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易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崂山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型:
2.1 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或爆炸
有限空间具有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与外界相对隔离,自然通风不良、氧含量不足等特点,容易积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易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火灾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同时由于空间狭小,发生事故后,造成救援困难,可能导致事故扩大。
2.2 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钢水、铁水及其他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混合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 粉尘爆炸
金属、合成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木质、煤尘、饲料、烟草等企业作业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等过程中存在可燃性粉尘,当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或多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 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多数采用的是涉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5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可燃气体的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风险,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6 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设备运动部件防护罩、护栏缺失或损坏;连锁报警装置故障以及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作业时,易造成机械设备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蹍、割、刺等伤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7触电事故
设施设备缺少漏电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环境下进行带电作业或者作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失效;作业前未断电或断电后未设立警示标识、设置防止误通电措施,导致作业现场带电,易引发触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8车辆伤害事故
工贸企业机动车辆在作业期间行驶速度过快、操作不当,引发车辆碰撞与侧翻,导致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2.9高处坠落事故
工贸企业在进行设施设备检维修等作业活动,可能会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操作、防护不到位,可能引发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成立“崂山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3.1 区专项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崂山公安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消防救援大队、崂山气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崂山供电中心、崂山移动、崂山联通、崂山电信等负责人(区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及情况增减部门)。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视情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研究制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决定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
(4)对于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发布和启动响应。
(5)负责信息接收和发布,以及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按照规定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7)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参与。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值班和事故信息接报。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研判,按规定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初步建议。
(2)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负责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省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3)根据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指令,通知、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落实区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指令,检查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按照区专项指挥部的部署,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5)整理形成区专项指挥部会议记录和领导同志讲话稿;起草应急救援以及区专项指挥部工作专报等文稿,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做好区专项指挥部工作记录,为应急评估提供依据。
(6)在区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7)负责建立区级应急专家组及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8)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9)建立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10)做好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工作组组长组成,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各工作组组长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落实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必要时上报区专项指挥部)。
(3)随时掌握事故抢救现场情况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
(4)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区专项指挥部审定。
3.3.1 抢险救援组
组长:总指挥指定负责同志,或区消防救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动2个消防救援站处置事故,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出动3个及以上救援站处置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负责指挥)。
成员:区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组成员,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职责:
(1)迅速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向区专项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以及确定相应监测范围等建议。
(2)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及安全措施,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
(3)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5)事故救援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提出终止现场救援的建议,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
(6)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7)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2 专家组
组长:区专项指挥部指定专家
成员:区级应急专家组成员、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等。
职责:
(1)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措施、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
(2)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事故应急结束后的生产恢复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3 环境监测组
组长: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
成员: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及崂山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事故发生街道相关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等。
职责:
(1)根据事故类型需要或现场救援组的要求,组织进行事故发生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
(2)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情况,立即报告区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
(3)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
(4)应急结束后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5)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4 治安维护组
组长:崂山公安分局负责人
成员:崂山公安分局相关人员、事故发生区域派出所负责人。
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负责事故影响周边区域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遇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3)负责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区域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和医院周边警戒等工作。
(4)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5综合保障组
组长:总指挥指定负责同志或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成员: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崂山供电中心、崂山移动、崂山联通、崂山电信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及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
(1)负责救援物资保障。
(2)负责各类救援车辆调度保障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3)负责通信、供电等保障。
(4)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6 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及事故发生地卫生院(所)相关人员。
职责:
(1)调配医务人员及救护车辆、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组织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
(2)根据伤情危重情况,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综合指导协调医疗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者的转运工作。
(3)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4)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7 新闻工作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职责:
(1)负责组织撰写事故信息稿件,经区专项指挥部批准后,对外发布。
(2)严密监视网上舆情动态,妥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3)负责联系新闻媒体。
(4)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8 事故调查组
组长:区应急局
成员: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崂山公安分局、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人员等。
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分析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确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9 善后处理组
组长: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成员: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应急局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地民政、人社、卫健、应急、工会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职责:
(1)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3)必要时,成立遇难人员家属“一对一”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干部、事故发生单位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安抚、沟通,视情开展心理疏导,收集家属诉求信息。按照政策做好协议签订、赔偿支付、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
(4)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防
4.1.1 监督工贸行业企业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4.1.2 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4.1.3 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1.4 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1.5 监督工贸行业企业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6 监督工贸行业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 预警
4.2.1 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企业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开展分析预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 预警信息分析
区应急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
4.2.3 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1)蓝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相关灾害蓝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伤亡人数。
(2)黄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相关灾害黄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3)橙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灾害橙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4)红色预警
气象、应急、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导致工贸行业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的相关灾害红色预警信息;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4.2.4 预警信息发布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1)蓝色预警:由责任部门报请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责任部门报请市专项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5 预警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处置工作部署。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工贸行业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区、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工贸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区、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同时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4.2.6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或提请调整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按信息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责任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是向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信息,同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信息。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后, 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报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要求核报的信息,也要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向市级报送的信息,要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532-88998838。
紧急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直接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或者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4.3.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与指挥协调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1 四级响应(一般事故)
初判发生工贸行业一般事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处置工作;超出区应对能力时,根据区专项指挥部请求,市专项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响应支援。
对接到报告信息时无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一般性的事故,事发地街道、公安、消防和应急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对接到报告信息时已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或者有灾害延伸可能事件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5.1.2 三级及以上响应
启动本预案,总指挥提请启动《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岛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 处置措施
5.2.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科学开展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按要求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可能发生泄漏、起火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应同时报告相关街道和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并实施排爆、灭火、疏散群众、封闭现场等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接报的街道、区应急局及区有关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研判后,报告区政府负责人,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实施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5.2.2 应急处置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并进一步研判后,向总指挥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立即就位,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2)各工作组根据救援需求,迅速通知调集事故抢救所需人员、装备、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相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搜寻遇险、失联人员,营救伤亡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统筹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当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不得盲目施救,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抢救,撤出人员。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后,方可继续实施抢险救援。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3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判断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原因,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应立即加强通风,同时安排检测人员进行相应气体检测。当检测指标超标时,抢险人员应佩戴与现场相适应的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器材)以及安全带安全绳等,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人员抢救。否则严禁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人员抢救。
有限空间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时,禁止切断有限空间内的电源,应立即采用防爆设备、器材加强有限空间内通风,检测人员、抢险人员除佩戴个体防护器材外,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在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浓度未降至安全指标前,有限空间外救援人员不得靠近。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转炉、电炉进水立即停电,关闭进水阀,转炉关闭底吹氩、关闭氧气及氮气气源,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发生泄漏、倾覆,跑钢、跑铝、跑铜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镁粉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立即停机并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天然气等可燃气体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向撤离,迅速切断天然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燃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燃气阀门。
(6)机械伤害事故:迅速切断肇事机械设备电源,采取可靠措施使受伤人员脱离危险。救护人员在进行机械伤害人员救治时,必须进行伤员伤情的初步判断,如有出血应先行止血,千万不要拔出插入人体的异物,防止擦破人体动脉/静脉导致大出血,也防止擦破内脏。受伤人员在高处可能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时,应防止伤员高空坠落,救护人员也应注意自身安全。若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机能障碍,应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等,施以心肺复苏直至医护人员到来。
(7)触电事故:采用“拉”“切”“挑”“垫”等方法,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触电人员在高处可能存在高处坠落的危险时,应防止伤员高空坠落,救护人员也应注意自身安全。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后,应现场救治。对呼吸停止者,施以心肺复苏,直至医护人员到来。
(8)车辆伤害事故:救援人员应设法使受伤人员脱离车辆的伤害,必要时拉设警戒带,避免二次车辆伤害。在进行救治时,必须进行伤员伤情的初步判断,如有出血应先行止血,千万不要拔出插入人体的异物,防止擦破人体动脉/静脉导致大出血,也防止擦破内脏。若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机能障碍,应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等,施以心肺复苏直至医护人员到来。
(9)高处坠落事故:尽快将伤员脱离险境,防止发生物体打击。在进行救治时,必须进行伤员伤情的初步判断,如有出血应先行止血,千万不要拔出插入人体的异物,防止擦破人体动脉/静脉导致大出血,也防止擦破内脏。若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机能障碍,应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等,施以心肺复苏直至医护人员到来。
5.3 扩大响应
当事故的事态已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由区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省、市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后,区专项指挥部应在国家、省、市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5.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区专项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组、专家组会商研究、决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事故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发生后,新闻工作组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信息影响。
7 恢复与重建
7.1 后期处置
街道办事处在区专项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全面检查清理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伤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表彰、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归还或补偿。
7.2 社会救助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 保险赔付
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 调查与评估
7.4.1 工作总结
事故调查组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7.4.2 调查评估
对一般事故,区政府应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复。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区政府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其他专业救援队伍;由企业组建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8.1.1 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以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8.1.2 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加强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并与相邻区(市)或企业建立应急队伍联动保障机制。
专家队伍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调用。
8.2 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专项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时,区政府可依法紧急征用救援物资装备,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度。
(2)抢救用货运等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3)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健局负责协调解决。
(4)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合理配备配置各种救援、防护器材。
(5)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监测、防护器材。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7)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住宿保障供应。
8.4 治安保障
由崂山公安分局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8.5 人员防护
8.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确保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时,应终止救援,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8.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治安保卫组负责疏散、转移群众,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协助。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8.5.3 终止救援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区专项指挥部决定。
8.6 电力保障
崂山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及时组织修复损坏毁损设施,提供应急供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8.7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研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8.8 气象保障服务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
9.1.1 宣传教育
区有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9.1.2 学习培训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以及工贸企业,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应急预案培训学习,掌握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
9.2 应急演练
9.2.1 部门演练
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部门演练和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2.2 企业演练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锻炼、提高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总结评估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2.3 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9.3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0 奖惩
10.1 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2 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1.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录
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
负责新闻工作组工作。根据市专项指挥部安排及时发布事故权威信息,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区民政局
参与善后处理组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区财政局
按照《崂山区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负责筹集区级应承担的事故救援与处置费用。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参与善后处理组工作。
(1)负责事故发生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2)参与事故调查。
5.区交通运输局
参与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工作。
(1)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
(2)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力保障。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命令,指导、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对应急运输车辆优先快速放行。
6.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
(1)组织、指导现场救治工作,调配医务人员及药品器材,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
(2)根据人员伤亡危重情况,组织、指导确定定点医院,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3)协调、指导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4)协调、指导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7.区应急局
(1)负责应急值守及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完善事故信息接报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接报工作。
(3)按照区专项指挥部部署,全程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督促落实市专项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检查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
(4)向市应急值班室、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应急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
(5)按照区专项指挥部领导要求,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起草领导讲话和工作专报,整理市专项指挥部大事记。
(6)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7)建立区级应急专家组及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监督、落实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
(8)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9)在区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10)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
参与可能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及调查。
9.区总工会
参与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10.崂山公安分局
负责治安保卫组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派出所警力实施人员疏散,对疏散区域、事故现场及其他重点区域进行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组织、指导交警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通行。
(3)依法控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11.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环境监测组工作。
(1)协调、指导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
(2)协调、指导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3)事故得到控制,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4)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5)视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崂山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抢险救援组工作。
(1)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根据企业提供的事故相关资料,制定事故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
(2)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范围扩大、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4)配合事故专业处置单位协同处理。
13.崂山气象局
参与环境监测组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崂山供电中心
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抢护毁损设施,调度应急供电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15.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负责综合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工作。参与现场抢险、环境监测、治安保卫、事故调查等小组工作。负责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及赔偿工作;应急结束后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恢复等。
16.事故发生单位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后期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