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一)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230月。
(五)电话咨询: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0532-88998709
金家岭街道:0532-83101232
中韩街道:0532-58515672
沙子口街道:0532-58892297
王哥庄街道:0532-87841509
北宅街道:0532-87853939
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申请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5.父母属于重病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6.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8.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11.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230月,纳入我市低保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五)电话咨询: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0532-88998709
金家岭街道:0532-83101232
中韩街道:0532-58515672
沙子口街道:0532-58892297
王哥庄街道:0532-87841509
北宅街道:0532-87853939
三、 重点困境儿童
重点困境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一)申请
由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向重点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重点困境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其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5.儿童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6.儿童属于重病或罕见病的(详见附件1),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家庭属于经济困难或贫困家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验其低保身份。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867月,与低保金差额补助。
(五)电话咨询: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0532-88998709
金家岭街道:0532-83101232
中韩街道:0532-58515672
沙子口街道:0532-58892297
王哥庄街道:0532-87841509
北宅街道:0532-87853939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
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
病病人的儿童。
(一)申请
由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5.经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盖章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情况审核表》。
(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发放标准。
(五)电话咨询: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0532-88998709
金家岭街道:0532-83101232
中韩街道:0532-58515672
沙子口街道:0532-58892297
王哥庄街道:0532-87841509
北宅街道:0532-8785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