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向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地街道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重点困境儿童 |
|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5.父母属于重病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规〔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6.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8.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11.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2020〕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重点困境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其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5.儿童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6.儿童属于重病或罕见病的(详见附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家庭属于经济困难或贫困家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验其低保身份。 |
(二)受理地街道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 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资格认定审核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结果反馈。受理地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0532-88998709
附件
重点困境儿童重病(残)、罕见病认定标准
一、重点困境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指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二)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指低保家庭中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
二、重残认定标准: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三、重病认定标准: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2020〕091)关于“重病”的解释: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的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脑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四、罕见病认定标准:根据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2号)纳入门诊大病的罕见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系统性硬化症、帕金森氏病(罕见病为青年型、早发型)、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罕见病为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苯丙酮尿症戈谢氏病、戈谢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