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地街道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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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重点困境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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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5.父母属于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或出院证明。 6.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8.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11.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根据接警查找情况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12.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3.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被遣送(驱逐)出境人员的离境交通凭证。 |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重点困境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其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5.儿童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6.儿童属于重病或罕见病的(详见附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家庭属于经济困难或贫困家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验其低保身份。 |
(二)受理地街道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 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资格认定审核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结果反馈。受理地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88998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