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青岛市崂山区政府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青岛市崂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崂山政务网(http://www.laosha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崂山区人民政府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信息。
(二)崂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等。
(三)崂山区政府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内容。
(五)区级执法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
(六)崂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七)应对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区办实事项目及进展情况。
(九)崂山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十)崂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十一)区政府人事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区政府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了《青岛市崂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崂山政务网(http://www.laoshan.gov.cn)一级栏目“政府信息公开”下查阅《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1)崂山政务网(http://www.laoshan.gov.cn)。
(2)《崂山区人民政府公报》: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等等公共场所提供纸质公报免费查阅。可登录崂山政务网“政府公报”专栏
(http://www.laoshan.gov.cn/zfxxgk/qzfxxgk/fdzdgk/zfgb/n2023_234335/d1q/)查阅数字化政府公报,专栏提供了查询、下载等功能。还可登录专栏扫描二维码,通过手机及时查阅政府公报。
(3)崂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www.laoshan.gov.cn/hdjl/xwfbh/wqhg/n2023_232939/)
(4)“崂山发布”(微博账号:崂山发布)、“微崂山”微信公众号:qdweilaoshan)以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区政务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服务区(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二楼24小时自助服务区;联系电话:88036610;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0点至24点)、区档案馆(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20号市民文化中心B座105室;查档电话:0532-88997316;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2.公开时限
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区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区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崂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区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崂山政务网“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http://www.laoshan.gov.cn/n206250/n18207574/n18207613/index.html)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来信请寄: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66061。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当面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受理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8996769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区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区政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区政府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区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
崂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邮政编码:266061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899676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一楼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6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传真:0532-85913182
-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区政府将依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