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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标准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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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经营许可

不允许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内容。不允许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允许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储存场所的。不允许为他人提供票据。不允许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二、经营场所

营业场所与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设置隔离措施。营业场所保持卫生、整洁、干燥,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要保持严密牢固,周围环境整洁、远离污染源等。

三、陈列情况

经营非药品应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要有明显隔离,并标识醒目。营业场所内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药品陈列区域不允许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四、人员及制度管理

设置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及营业等岗位。各岗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在该药店注册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企业实际。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六、温湿度监测与调控情况

营业场所和仓库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并有效使用。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温、阴凉、冷藏等条件储存、陈列药品。设置阴凉柜(区、橱),经营冷藏药品的、冷藏设备。建立温湿度记录。药品经营的相关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七、连锁门店七统一

做到“七统一”,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连锁门店不允许从总部外其他企业采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检查此项)

八、处方药管理

不允许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是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齐全。

九、销售药品

企业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不允许存在销售变质的、被污染的、超过有效期的、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等涉嫌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十、经营范围

不允许存在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行为。不允许存在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行为。不允许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十一、特殊药品管理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要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销售上述药品按照规定限量销售。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允许开架销售,应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按照规定登记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十二、购销管理

不允许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企业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对供货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资质材料留存齐全。采购药品时,企业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项目内容填写齐全,不允许存在漏写、简写的问题。

十三、经营中药饮片管理

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营业场所要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中药饮片斗前药名书写使用正名正字。中药饮片装斗前要做质量复核,不允许存在错斗、串斗、混药。中药饮片不允许存在生虫、发霉等现象。中药饮片包装标识内容完整。

十四、拆零管理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配有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做好拆零销售记录。拆零销售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销售药品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十五、药品网络销售

从事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进行信息登记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在药品网络销售平台首页等页面,不允许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的信息与实际一致。禁止销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经营行为符合线上线下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