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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信息公示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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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

崂山区岭路18

咨询电话

0532-88996310

队伍编制

状况

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编制13人,实有行政执法人员37人,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37人。

行政执法

主要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执法职责

和权限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