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局各相关部门应当依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区局各相关部门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区局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职责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目录清单,按照行政执法信息的内容分类审查并完成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信息;
(二)区局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区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平台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应当实现与省、市行政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区局各相关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区局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