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
第三条 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政策法规科或者其他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应按照相关程序或规定进行。
区局作出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区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较大数额罚款(公民5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国家或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区局作出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涉案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或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查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补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
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或规定,符合集体研究条件的,报局集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区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区局及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由崂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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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范围 |
依据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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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崂山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
1.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情况说明;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3.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证据材料; 4.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5.经过评估、鉴定、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相关报告; 6.其他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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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等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崂山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
1.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情况说明;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3.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证据材料; 4.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5.经过评估、鉴定、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相关报告; 6.其他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