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号)
2.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青民〔2024〕6号
二、具体政策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区(市)民政部门备案手续。
(3)床位核实最大量不超过消防验收面积除以30平米。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三)补贴标准
1.2023年12月31日前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2023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建设性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
2.2024年1月1日起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床位建设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2024年1月1日起备案的,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床位建设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分2年拨付到位;对建设符合标准规范、床位建设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
(四)补贴方法
1.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入住率达到1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入住率达到2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30%。
(3)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入住率达到3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40%。
2.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方法: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自备案之日起,第一年入住率达到15%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2)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二年,入住率达到30%时,可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总额的50%。
(入住率=实际入住人数÷养老机构核定的备案床位数)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综合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15天及以上。
4.失能(失智)入住老年人须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的等级评估结果。
(三)补贴标准
收住自理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收住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养老机构等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期为3年,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五星+的养老机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三)评定方法
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委托第三方组织收集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等级评定结果。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五星+的养老机构管理期内不再重复参评。全市五星+养老机构评定数量不超过5家。
四、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2.完善提升的未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补贴条件
1.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运营须满一年。
2.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具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功能。
(三)评定方法
街道(镇)确需新建第2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报市民政部门批准,批准通过后开展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各区(市)及专家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达标验收。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等级评定办法,组织第三方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验收合格的3A级及以上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补贴标准
1.新建的5A级、4A级、3A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拨付。
2.经完善提升后达到5A级、4A级、3A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未享受过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按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区(市)级财政拨付。
(五)补贴方法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自备案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30%;
正常运营满两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30%;
正常运营满三年,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40%。
五、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
(一)奖励对象
自备案登记起运营满一年,被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奖励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截止提交申请时,当前运营方应持续运营本单位一年以上)。
3.拟评定为五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同时具备机构养老服务、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助餐服务等功能并正常开展服务。
(三)评定方法
每年度开展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收集运营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等级评定结果。
(四)奖励标准
对评估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享受奖励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超过全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其中五级不超过10%,四级不超过15%,三级不超过25%。
六、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建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二)补贴条件
1.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运营须满一年。
2.社区养老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行政村养老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3.配备可容纳不少于20人就餐的老年人助餐场所。
4.配备老年人活动等相关功能区。
(三)补贴标准
新建养老服务站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整合残疾人服务站、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工站等功能的,每整合一处增加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七、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区域范围内老年人助餐机构的运营主体:
1.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已享受当年度运营奖励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重复享受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2.具备助餐功能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3.经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由社区(村)、物业企业和餐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运营的以老年人助餐服务为主的助餐机构。现有助餐网点无法覆盖的区域,经区(市)审核,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依托餐饮企业通过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设置老年餐桌或老年助餐窗口等方式进行助餐服务,但不享受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二)补贴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助餐机构要安装全市统一的助餐信息识别设备,接入并使用青岛老年人助餐服务资金结算系统(银联系统)及青岛养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
3.使用养老助餐线上订餐和代订餐系统。
(三)补贴标准
1.按享受助餐补贴的老年人午餐就餐日均人次给予运营补贴,日均助餐达到30—39人次的,每年补贴2万元;日均助餐40—49人次的,每年补贴3万元;日均助餐50人次以上的,每年补贴5万元。各区(市)可根据实际运营和财力情况,制定本区(市)助餐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日均助餐人次=当年度享受助餐补贴的老年人助餐人次÷(当年度天数-当年度法定节假日天数)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暂停服务的,需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不计入运营时间。
2.助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1)擅自关停;
(2)因餐饮质量较差、服务质量较差等原因引起老年人投诉较多;
(3)存在食品、消防、燃气等安全问题,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事故;
(5)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6)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7)存在其他应不予发放的情形。
八、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收住本市户籍低保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老年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80%收取老年人费用,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由各区(市)按照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与本机构老年人缴费的差额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残疾老年人,每月按照本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低保标准之和的80%收取老年人费用,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由各区(市)按照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与本机构老年人缴费的差额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各(区)市于2024年3月底前,统计发布本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以后每年1月份发布。
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结合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人数给予区(市)补助。
九、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二)补贴条件
1.低保服务对象须经各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确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须经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确认。
2.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确认。
3.服务组织是经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三)补贴标准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1级失能(中度失智)服务对象城乡地区分别按照最高1000元和8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2—4级失能(重度失智)服务对象城乡地区分别按照最高1400元和10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区(市)按照城乡统筹原则,缩小城乡保障待遇差距。
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贴。
(四)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在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成本监测指导价格清单中根据享受标准自行选择服务项目,其中,困难老年人可在补贴标准内,选择每月不超过150元的助医补助(含药品购置和就医个人自付部分)。
(五)服务方式
1.困难老年人向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符合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条件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组织上门评估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等级情况报告。
2.服务对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约服务协议,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3.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协议,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4.服务组织服务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将视频和照片等服务过程证明材料上传至青岛市民政局官网,区(市)民政部门要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十、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二)补贴条件
1.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2.运营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的组织须具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资质。
3.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与辖区内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价格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部分,以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补贴。
4.使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交易结算系统(银联系统)及青岛养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并产生自主消费数据。
5.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
(三)补贴标准
1.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项目除外)不享受该补贴。
(四)服务方式
1.老年人向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符合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条件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组织上门评估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在青岛市民政局官网上传失能(失智)等级情况报告。
2.服务对象根据自身需求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中自行选择服务项目,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约服务协议。
3.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协议,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4.服务组织服务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将视频和照片等服务过程证明材料上传至青岛市民政局官网,区(市)民政部门要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十一、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服务组织。
(二)补贴标准
1.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的1—4级失能(失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1—4级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2.本市户籍的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中的1—4级失能(失智)、重残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三)服务方式
1.区(市)民政部门或街道(镇)按规定程序确认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服务组织。
2.有适老化改造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向街道(镇)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第三方评估组织上门对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须由街道(镇)认定,重残老年人须提供残疾人证书。
3.服务组织上门评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根据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情况确定享受补贴档次,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协议并实施适老化改造,改造项目为青岛市家庭适老化改造清单中的内容,除必须项目外,其他改造项目可由老年人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4.适老化改造完成后,区(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验收。
十二、农村消费引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农村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含助餐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助餐机构。
(二)补贴标准
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含助餐服务)时,每笔消费享受6折优惠(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元)。
十三、老年人就餐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到我市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就餐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市级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就餐补贴在购买助餐机构餐食时使用。
2.折扣优惠补贴
符合本《通知》第十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助餐服务中享受折扣优惠补贴。
符合本《通知》第十二条农村消费引导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助餐服务中享受折扣优惠补贴。
3.老年人同时满足就餐补贴和折扣优惠补贴条件时,可叠加享受补贴。叠加补贴享受顺序依次为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就餐补贴。
4.各区(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对有助餐刚需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助餐扶助。
5.老年人享受助餐补贴,每人每次起付线不低于1元。
(三)服务流程
1.符合就餐、送餐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选择就近助餐机构,本人持身份证(非青岛市户籍持居住证)、社保卡、户口簿在助餐机构签约登记。
2.完成签约的老年人可在全市民政部门备案的任一助餐机构就餐,凭社保卡或人脸识别系统支付就餐费用,或通过线上订餐系统,在就近的助餐机构中选择送餐服务,就餐补贴资金在缴纳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十四、老年人送餐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为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助餐机构。
(二)补贴标准
助餐机构为城市地区65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市级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的送餐补贴,其中1公里内补贴2元,1—2公里补贴4元,超出2公里的由助餐机构与老年人协商确定超出补贴以外的送餐费用。为农村地区65周岁及以上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市级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6元的送餐补贴,其中1公里以内补贴2元,1—2公里补贴4元,2—3公里补贴6元,超出3公里的由助餐机构与老年人协商确定超出补贴以外的送餐费用。
(三)服务流程
1.符合就餐、送餐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选择就近助餐机构,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在助餐机构签约登记。
2.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确认。
3.完成签约的老年人可通过线上订餐系统,选择就近的助餐机构下单订餐,或通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代订餐系统选择送餐服务,助餐系统自动识别送餐距离,送餐补贴资金在缴纳助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十五、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
60—99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6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
2.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3.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20元。
(三)申领发放
通过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实施,由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
十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原80岁老年人体检补助)
(一)补贴对象
80周岁及以上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150元,选择购买养老服务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不低于200元的养老服务。
十七、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一)补贴对象
100周岁及以上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百岁老人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到月。
(二)补贴标准
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各区(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补贴发放至老年人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的老年人去世的,从去世日起第二个月停止发放补贴。
(三)申领发放
1.当月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由街道(镇)职能部门通过青岛市民政局官网,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
十八、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60周岁及以上的青岛市户籍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保费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的标准,由市与区(市)筹资,其中,用于老年人治疗过程中陪诊、随诊、康复指导等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3元。
十九、养老综合责任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必须是签订入住协议或签约服务协议的。
2.服务人员须与养老机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签订劳动协议或雇佣协议。
(三)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综合责任险,市和区(市)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奖励条件
1.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
2.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与养老服务机构同一地址、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工作,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入住老人和身体机能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规定享受入职奖励。
3.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岗位工作满一年。
(三)奖励标准
本科以上奖励40000元,大专奖励30000元,中专奖励20000元。
二十一、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养老护理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补贴条件
1.持有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三)补贴标准
对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享受津贴人员如等级发生变化,从次月起按新等级计发;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
二十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奖励条件
1.取得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放的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奖励标准
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奖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奖励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奖励。获得高一级证书时,实行差额奖励。
二十三、青岛敬老使者政府津贴
(一)奖励对象
被评为“青岛敬老使者”的养老服务人员。
(二)奖励条件
1.“青岛敬老使者”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区(市)民政部门推荐,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2.敬老使者的管理期为四年,在管理期内必须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离开养老工作岗位,停发政府津贴。
(三)奖励标准
敬老使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政府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十四、青岛最美养老从业人员奖励
(一)奖励对象
被评为“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青岛市最美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二)奖励条件
“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青岛市最美养老护理员”每年开展评选,由区(市)民政部门推荐,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三)奖励标准
评选为“青岛市最美养老院院长”和“青岛市最美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办理部门
崂山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0532-88996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