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单位 |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区卫生健康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崂山公安分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5 |
城市公共交通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交通运输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6 |
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7 |
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8 |
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区教育体育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区法院、 区司法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按规定为我区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1 |
能力综合评估 |
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并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区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在我区居住的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区卫生健康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3* |
白内障复明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我区户籍或常住老年人,且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并自愿接受免费手术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不承担手术费用。 |
区卫生健康局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4* |
23价肺炎球菌多糖 疫苗接种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每年免费接种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
区卫生健康局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5 |
就餐补贴 |
市级:居住在本市的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到我区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市级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不含法定节假日)。 区级:65周岁及以上我区户籍老年人到我区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区级按照每人每顿午餐最高6元(含市级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不含法定节假日)。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6 |
送餐补贴 |
对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我区户籍的2至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8元(含市级2–6元)的送餐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7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7 |
农村消费引导补贴 |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我区农村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6折优惠(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元)。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8 |
80岁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按规定为我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9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为我区户籍80–89周岁、90–99周岁和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20元、320元的高龄津贴和1900元(含市级300元)的长寿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20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我区户籍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养。 |
区民政局、 各街道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21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我区户籍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22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23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我区户籍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特困老年人和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20元、220元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24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按规定给予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5 |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补贴 |
我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级失能(中度失智)、2–4级失能(重度失智)城市地区按照每月最高1000元和1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地区按照每月最高1000元和1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医保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6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区司法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7* |
一户一策保障 |
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失能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物资保障。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8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联、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9 |
智慧安全关怀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智慧化安全关怀服务。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 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区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1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区民政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2 |
长期护理保险 |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
区医保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3 |
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补贴 |
60周岁及以上我区户籍2–4级失能、重度失智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享受5折家庭养老床位优惠(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此项补贴可与助餐补贴叠加享受。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时(助餐项目除外)不享受该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医保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区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残疾老年人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各街道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我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本区户籍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区卫生健康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39 |
优抚供养 |
享受抚恤定补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等服务。 |
区退役军人局、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4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备注:1.标*号的为崂山区增加项目。
2.失能失智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