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智能问答
长者专区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投资崂山
数据开放
山海情怀 • 魅力崂山
English
日本语
한국어
English
日本语
韩国语
无障碍
登录
长者模式
长者专区
退出关怀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投资崂山
数据开放
山海情怀 • 魅力崂山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投资崂山
数据开放
山海情怀 • 魅力崂山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崂山区政策问答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选择部门
崂山区政策问答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教育和体育局
区科学技术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医疗保障局
金家岭街道办事处
中韩街道办事处
沙子口街道办事处
王哥庄街道办事处
北宅街道办事处
全部内容
问
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何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详情
问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如何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详情
问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致使污染路面的如何处罚?
答
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详情
问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详情
问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应当如何处罚?
答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详情
问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置?
答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
详情
问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如何处置?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详情
问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如何处置?
答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详情